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③④ D.①②③④
A.紀華自幼被人收養(yǎng),與生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已隨之消除,因此不能作為生母的法定繼承人,故遺產(chǎn)不能夠分割而因歸紀琳一人所有 B.紀華雖然被人收養(yǎng),但是對其母盡了較多的義務,應該依法繼承陳欣的遺產(chǎn) C.紀華雖然沒有繼承遺產(chǎn)的權利,但是可以得到紀琳的經(jīng)濟補償 D.紀華即便沒有對生母盡義務,也有權利繼承其遺產(chǎn)
A.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chǎn)的權利 B.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獲得的共同財產(chǎn),除事先約定的以外,在分割遺產(chǎn)時,應當先預提其配偶所擁有的雙方共同財產(chǎn)的一半,剩余的則為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 C.夫妻不能互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D.我國法律禁止任何人侵犯配偶的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