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項選擇題北京的甲公司和長沙的乙公司于2014年4月1日在上海簽訂一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貨物,雙方應于2014年4月10日在廈門交貨并付款。雙方就合同糾紛管轄權未作約定。其后,甲公司依約交貨,但乙公司拒絕付款。經交涉無效,甲公司準備對乙公司提起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對甲公司擬提起的訴訟有管轄權的有()。

A.北京
B.長沙
C.上海
D.廈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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