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題:甲公司和乙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均為17%,所得稅均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適用的所得稅稅率均為25%。甲公司和乙公司有關資料如下:(1)甲公司2014年12月31日應收乙公司賬款賬面余額為10140萬元,已提壞賬準備1140萬元。由于乙公司連年虧損,資金周轉困難,不能償付應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甲公司的應付賬款。經雙方協(xié)商,于2015年1月2日進行債務重組,并于當日辦妥相關手續(xù)。乙公司用于抵債資產的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如下:甲公司減免扣除上述資產抵償債務后剩余債務的60%,其余債務延期2年,每年年末按年利率2%收取利息,利息于半年末計提年末收??;實際年利率為2%。債務到期日為2016年12月31日,重組過程中甲公司未向乙公司支付任何款項。
(2)甲公司將債務重組中取得的上述對丙公司股票投資仍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2015年6月30日其公允價值為795萬元,2015年12月31日其公允價值為700萬元(跌幅較大且非暫時性)。2016年1月10日,甲公司將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對外出售,收到款項710萬元存入銀行。
(3)甲公司將債務重組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按50年、采用直線法攤銷,預計凈殘值為0。假定土地使用權的攤銷方法、凈殘值和攤銷年限均符合稅法的規(guī)定。
(4)2015年10月1日,甲公司將上述土地使用權出租,作為投資性房地產核算,并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xù)計量,租賃期開始日的公允價值為6000萬元。合同規(guī)定每季度租金為100萬元,于每季度末收取。
(5)2015年12月31日,收到第一筆租金100萬元,同日,上述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為6100萬元。
(6)甲公司將債務重組中取得的庫存商品仍作為庫存商品核算。假定:(1)除特殊說明外,不考慮除增值稅、所得稅外其他稅費的影響。(2)甲公司和乙公司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對外提供財務報告。
要求:(1)編制甲公司2015年1月2日債務重組業(yè)務的會計分錄。
(2)編制乙公司2015年1月2日債務重組業(yè)務的會計分錄。
(3)編制甲公司2015年6月30日、2015年12月31日和2016年1月10日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有關的會計分錄。(4)計算甲公司2015年土地使用權攤銷額,并編制會計分錄。
(5)編制甲公司2015年10月1日投資性房地產轉換、2015年12月31日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及收取租金的會計分錄。
(6)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投資性房地產業(yè)務,編制甲公司2015年度與遞延所得稅有關的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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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當期所得稅為1244.78萬元
B.遞延所得稅資產為400萬元
C.遞延所得稅負債為0
D.所得稅費用為1250萬元
A.對于國債利息收入,應在利潤總額的基礎上調整減少
B.對于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應在利潤總額的基礎上調減
C.對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D.對于無形資產內部研發(fā)加計攤銷的部分,應在利潤總額的基礎上調增
A.本期確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上升的金額
B.當年取得的投資性房地產,會計按直線法計提折舊,稅法按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
C.本期收到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相關資產至年末尚未開始計提折舊
D.企業(yè)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其初始確認時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
最新試題
編制甲公司2007年度確認所得稅費用和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會計分錄。
2×16年12月31日,甲公司因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分別確認了10萬元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20萬元的遞延所得稅負債。甲公司當期應交所得稅的金額為150萬元。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甲公司2×16年度利潤表“所得稅費用”項目應列示的金額為()萬元。
資產負債表日,企業(yè)應當對遞延所得稅的()進行復核。
計算甲公司2008年應納稅所得額、應交所得稅、遞延所得稅和所得稅費用。
某公司2007年發(fā)生虧損200萬元,2007年所得稅稅率為33%,2008年所得稅稅率為25%,公司認為在以后年度可以產生足夠應納稅所得額抵扣虧損,則2007年該公司應()。
適用稅率發(fā)生變化的,應對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進行重新計量,并將其影響數計入變化當期的()。
下列項目中,會影響所得稅費用的有()。
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存在差異的,應確認所產生的()。
計算甲公司2007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交所得稅。
甲公司2×16年12月3日與乙公司簽訂產品銷售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A產品20件,單位售價300萬元(不含增值稅),銷售商品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乙公司應在甲公司發(fā)出產品后1個月內支付款項,乙公司收到A產品后3個月內如發(fā)現質量問題有權退貨。A產品單位成本為200萬元(未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甲公司于2×16年12月10日發(fā)出A產品,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根據歷史經驗,甲公司估計A產品的退貨率為20%。至2×16年12月31日止,上述已銷售的A產品尚未發(fā)生退回。按照稅法規(guī)定,銷貨方于收到購貨方提供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申請單》時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作減少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處理。甲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預計未來期間不會變更;假定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余額均為零;甲公司預計未來期間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利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甲公司于2×16年度財務報告批準對外報出前,A產品尚未發(fā)生退回;至2×17年3月31日止,2×16年出售的A產品實際退貨率為30%。甲公司因銷售A產品于2×16年度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費用是()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