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劉某(男)與關某(女)于1957年結婚,婚后生育有一女劉雨。兩人工作努力,生活勤儉,自己積累了3萬元積蓄。關某于1983年車禍去世,保險公司理賠2萬元,受益人為劉某。劉雨于1995年與孫友結婚,考慮到父親身體不好,婚后仍然與劉某生活在一起。1987年,劉雨難產而亡,留下女兒孫婷婷。之后,孫友便獨自承擔起照顧劉某和孫婷婷的責任。即使孫友和李香再婚后也沒有分家另過,一家人和睦相處,劉某還時常和鄰居稱贊孫友。1998年,劉某攜外孫女孫婷婷外出,中途不幸翻車,劉某當場死亡,孫婷婷在送往醫(yī)院的途中死亡。劉某在老家還有一個弟弟劉建和妹妹劉燕聞訊趕來幫助料理后事。大家清理遺物時發(fā)現(xiàn),劉某尚有存款5萬元(即3萬元積蓄和2萬元保險理賠金),一只價值8000元的玉瓶和一套價值6000元的玉飾。劉某早已留有一份遺囑,稱玉瓶贈與老朋友張某,玉飾留給孫婷婷。劉建和劉燕認為剩余財產應該由他們繼承,孫友作為女婿,又已經再婚,無權繼承。本案中劉某的遺產應該如何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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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問答題劉歌(男)與王萍(女)通過自由戀愛于1989年登記結婚,婚后雙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劉小莉,現(xiàn)年10周歲。自1996年夏天起,劉歌與女同事奸情敗露,夫妻關系開始緊張,劉還為此受到本單位組織的批評教育與處分。同年12月,男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女方離婚,女方慮及女兒年幼,且雙方婚姻基礎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轉意,故而堅決不同意離婚。據(jù)此,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但此后雙方關系并未改善,經常爭吵不休。1998年4月起,男方住到其舅父處,不再回家,每月工資也不再交給妻子,女方靠自己收入維持母女兩人生活。1999年5月,劉歌再次向法院起訴,堅持要求離婚。而王萍提出,夫妻關系惡化是由于男方單位女同事的勾引所造成,只要排除外來干擾,雙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離婚。經法院多次調解,雙方仍各執(zhí)己見。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查明,王萍目前所住房屋系男方在婚前由本單位所分之公房,并一直由他承租。劉歌提出:離婚后女方應搬出該房遷至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繼續(xù)租賃居住;女兒劉小莉由他撫養(yǎng)。但王萍不同意劉歌提出的兩項主張,堅決要求與女兒共同生活。對上述問題,雙方無法達成協(xié)議。在夫妻分居期間,男方曾向他人借債3萬元,資助他的胞弟出國自費留學;女方向其親友借債1萬元,用于女兒生病住院費用,以上經查屬實。 試就本案情節(jié),依據(jù)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回答下列問題并簡述理由:男女各方所借之債如何定性與清償?
4.問答題劉歌(男)與王萍(女)通過自由戀愛于1989年登記結婚,婚后雙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劉小莉,現(xiàn)年10周歲。自1996年夏天起,劉歌與女同事奸情敗露,夫妻關系開始緊張,劉還為此受到本單位組織的批評教育與處分。同年12月,男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女方離婚,女方慮及女兒年幼,且雙方婚姻基礎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轉意,故而堅決不同意離婚。據(jù)此,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但此后雙方關系并未改善,經常爭吵不休。1998年4月起,男方住到其舅父處,不再回家,每月工資也不再交給妻子,女方靠自己收入維持母女兩人生活。1999年5月,劉歌再次向法院起訴,堅持要求離婚。而王萍提出,夫妻關系惡化是由于男方單位女同事的勾引所造成,只要排除外來干擾,雙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離婚。經法院多次調解,雙方仍各執(zhí)己見。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查明,王萍目前所住房屋系男方在婚前由本單位所分之公房,并一直由他承租。劉歌提出:離婚后女方應搬出該房遷至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繼續(xù)租賃居住;女兒劉小莉由他撫養(yǎng)。但王萍不同意劉歌提出的兩項主張,堅決要求與女兒共同生活。對上述問題,雙方無法達成協(xié)議。在夫妻分居期間,男方曾向他人借債3萬元,資助他的胞弟出國自費留學;女方向其親友借債1萬元,用于女兒生病住院費用,以上經查屬實。 試就本案情節(jié),依據(jù)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回答下列問題并簡述理由:對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離婚后女方是否有承租權?
5.問答題劉歌(男)與王萍(女)通過自由戀愛于1989年登記結婚,婚后雙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劉小莉,現(xiàn)年10周歲。自1996年夏天起,劉歌與女同事奸情敗露,夫妻關系開始緊張,劉還為此受到本單位組織的批評教育與處分。同年12月,男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女方離婚,女方慮及女兒年幼,且雙方婚姻基礎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轉意,故而堅決不同意離婚。據(jù)此,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但此后雙方關系并未改善,經常爭吵不休。1998年4月起,男方住到其舅父處,不再回家,每月工資也不再交給妻子,女方靠自己收入維持母女兩人生活。1999年5月,劉歌再次向法院起訴,堅持要求離婚。而王萍提出,夫妻關系惡化是由于男方單位女同事的勾引所造成,只要排除外來干擾,雙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離婚。經法院多次調解,雙方仍各執(zhí)己見。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查明,王萍目前所住房屋系男方在婚前由本單位所分之公房,并一直由他承租。劉歌提出:離婚后女方應搬出該房遷至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繼續(xù)租賃居住;女兒劉小莉由他撫養(yǎng)。但王萍不同意劉歌提出的兩項主張,堅決要求與女兒共同生活。對上述問題,雙方無法達成協(xié)議。在夫妻分居期間,男方曾向他人借債3萬元,資助他的胞弟出國自費留學;女方向其親友借債1萬元,用于女兒生病住院費用,以上經查屬實。 試就本案情節(jié),依據(jù)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回答下列問題并簡述理由:如判決雙方離婚,所生女兒由何方撫養(yǎng)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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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絕是我國封建社會特有的一種強制離婚制度。如果夫妻之間,夫妻一方與他方的一定親屬件,雙方的一定親屬間發(fā)生了法律所指明的事件,便認為夫妻之義當絕,雙方必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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