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清代死刑的一種,分斬立決和絞立決兩種。判此刑的罪犯被認為對統(tǒng)治者有著嚴重的危害,一般都立即執(zhí)行死刑。
是清代的法律形式之一,例的一種。指經(jīng)過整理編訂的事例,是一種統(tǒng)稱,包括條例及行政方面的單行法規(guī)。
最新試題
清朝律例將充軍分為()
1913年4月至10月,憲法起草委員會編成并通過了()
清代審理滿人訴訟案件的司法機構(gòu)有()
春秋時期,反對鄭國鑄刑書的人是()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形成的三省制度包括()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宣布中華民國人民一律平等,無()
關(guān)于中國古代法制史的表述,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實行“測罰”審訊的王朝()
簡述夏、商的立法概況。
《麟趾格》制訂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