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項選擇題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國有資產占有單位轉讓國有資產時,實際交易價格與評估結果差異達到一定比例的,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作出書面說明。該差異比例是()

A.2%以上
B.5%以上
C.8%以上
D.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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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單項選擇題根據企業(yè)兼并的有關規(guī)定,兼并方企業(yè)因兼并企業(yè)支付的價款數額較大或者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在取得擔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但分期付款應當遵循相關規(guī)定,該規(guī)定是()

A.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在兼并程序終結日支付的價款不得低于被兼并企業(yè)產權轉讓成交價款的20%
B.付款期限不得超過2年,在兼并程序終結日支付的價款不得低于被兼并企業(yè)產權轉讓成交價款的30%
C.付款期限不得超過3年,在兼并程序終結日支付的價款不得低于被兼并企業(yè)產權轉讓成交價款的50%
D.付款期限不得超過5年,在兼并程序終結日支付的價款不得低于被兼并企業(yè)產權轉讓成交價款的60%

2.單項選擇題根據合伙企業(yè)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人之間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其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原則是()

A.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
B.按各合伙人實際出資比例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
C.根據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yè)的貢獻大小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
D.由請人民法院裁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

4.問答題

A有限責任公司(本題下稱“A公司”)由B國有企業(yè)(本題下稱“B企業(yè)”)、C有限責任公司(本題下稱“C公司”)和香港居民王某于1998年5月共同出資成立。A公司擬在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后,向境外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A公司的基本情況、有關中介機構提出的改制重組和股票發(fā)行上市方案以及對相關問題的咨詢意見的有關要點如下:
(1)A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25000萬元,其中:B企業(yè)以生產經營性資產折合人民幣20000萬元出資,占總股本的80%;C公司以現金人民幣3750萬元出資,占總股本的15%;王某以外幣現金折合人民幣1250萬元出資,占總股本的5%.A公司經過改制,擬由B企業(yè)、C公司和王某共同作為發(fā)起人,各自以其在A公司所持股權相對應的凈資產投入,并以發(fā)起設立方式設立D股份有限公司(本題下稱“D公司”)。D公司成立之后,在6個月內完成向境外發(fā)行新股以及上市工作。
(2)A公司采用整體改制方式,其截止于2001年6月30日經有關審計和評估機構確認的有關財務資料為:

A公司預測2001年可實現凈利潤為人民幣5200萬元。
(3)B企業(yè)、C公司和王某以在A公司截止于2001年6月30日止所持股權相對應的凈資產,按照85%的比例折股。由此,D公司成立時的股本總額擬為人民幣36210萬元(每股面值為人民幣1元,下同),其余凈資產列入資本公積。D公司擬計劃發(fā)行境外上市外資股8000萬股,發(fā)行后D公司總股本為44210萬股。
(4)為了保證D公司境外股份發(fā)行上市后,具有可靠的外匯來源用于境外股東的分紅派息,D公司需具有相應的創(chuàng)匯水平,該創(chuàng)匯水平一般應當達到稅后凈利潤的5%;D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支付股利,是以外幣計價和宣布,以外幣支付。
要求:
(1)根據本題要點(1)以及其他部分所述內容,D公司的發(fā)起人人數和王某作為D公司的發(fā)起人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D公司成立后6個月內完成向境外發(fā)行新股工作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并分別說明理由。
(2)根據本題要點(2)提供的資料,改制后的D公司的凈資產規(guī)模、凈資產利潤率、凈利潤總額是否符合向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有關要求?并說明理由。
(3)根據本題要點(3)所述內容,A公司的股東投入D公司的凈資產折股比例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D公司擬發(fā)行的境外上市外資股的規(guī)模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并分別說明理由。
(4)根據本題要點(4)所述內容,有關D公司創(chuàng)匯水平和向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支付股利方法的表述是否確切?并說明理由。

5.問答題

甲公司擬向乙公司訂購一批辦公家俱,授權本單位員工李某攜帶一張記載有本單位簽章、出票日為2001年5月9日、票面金額為18萬元的轉賬支票(同城使用,下同)前往采購。
5月10日,李某代表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價值18萬元的買賣合同。該合同約定:甲公司于合同簽訂當日以支票方式一次付款;乙公司應當在6月10前向甲公司交付所購全部家俱。
李某在向乙公司交付支票時,聲明該支票未記載收款人,由乙公司自己填寫。乙公司在收到該支票后,未在該支票收款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而是直接在該欄目將收款人填寫為丙公司,于5月12日將該支票交給丙公司,由丙公司存入其開立賬戶的丁銀行,以便利用丙公司的銀行賬戶提取現金。為此,丙公司將按照支票金額的5%提取管理費。
5月15日,丁銀行通知丙公司,其存入的上述支票的款項已于5月14日到賬,但卻不能支取使用,主要原因是:該支票上記載有在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交付家俱之次日,持票人才能支取使用該資金。
乙公司于6月8日向甲公司交付所購家俱,丙公司于第二天才得以開始分批從其賬戶中支取該資金并交付乙公司。
要求:
(1)甲公司交付給乙公司的支票未記載收款人,該支票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2)乙公司利用丙公司賬戶存取款項的行為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如不符合有關規(guī)定,應當由誰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3)丁銀行通知丙公司不能支取使用到賬資金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如丁銀行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