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人格權所包含的權利人對于自己享有的人身利益進行適當的,自主支配的權能。
是利用權部分的、有限制的延伸,是權利主體對其部分權利客體的利用適當轉讓于他人。
是指人格權所含有的權利主體以自己的意思去利用人格權的客體即人格利益,從事各種活動,以滿足自身需要的權能。
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是人格權法律關系中的義務主題為了滿足權利主體實現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而不為一定行為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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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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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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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的占有
保存行為
所有權的權能
恢復原狀的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