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受托人)為委托人利益,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締約人為訂立合同而進行接觸、協(xié)商期間,基于誠信原則和當事人之間的信賴關系而產生的義務。
一方在訂立合同時因情況緊迫或缺乏經驗而訂立的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當事人之間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明顯不對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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