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標準與自由心證之證明方式及證明要求這三者之間的關系表現為:證明要求是目的,而證明標準和自由心證之證明方式是手段。
①性質不同。 ②行使或針對的主體不同。 ③司法認知的范圍與免證事實并非完全一致。 ④運作狀態(tài)不同。 ⑤體現的關系不同。
過程: ①收集證據階段。 ②審查判斷證據階段。 ③提出證據階段。 方法: ①偵查和調查。 ②舉證與發(fā)問。 ③質證和辯論。 ④推定和認定。
最新試題
論民事訴訟中的證明責任倒置?
簡述補強證據規(guī)則在我國訴訟、法中的體現?
論證據的基本屬性?
論證人在訴訟中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簡述訴訟證明的特征?
論書證的提供與收集?
簡述我國訴訟理論中證明責任的概念和性質?
論書證的特征?
論我國訴訟中的免證事實?
論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的具體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