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體必須是經營者 (2)行為在客觀上表現為經濟優(yōu)勢濫用 (3)主產品和搭售產品互不相干 (4)搭售行為足以給他人造成損害
是指經營者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違背交易相對方的意愿,強行搭配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