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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評審結果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fā)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的決定;決定不予核發(fā)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的樣品和申請資料之日起9個月內出具評審結果并提交國務院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但是,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決定由申請人進行相關試驗的,經國務院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評審時間可以延長3個月。
國家對已經取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或者飼料、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證的、含有新化合物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申請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試驗數據和其他數據實施保護。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yè)應當對生產的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產品質量檢驗;檢驗合格的,應當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未經產品質量檢驗、檢驗不合格或者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不得出廠銷售。
研制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應當遵循科學、安全、有效、環(huán)保的原則,保證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的質量安全。
生產未取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或者禁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發(fā)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生產企業(yè)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yè)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和有關標準,對采購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和用于飼料添加劑生產的原料進行查驗或者檢驗。
銷售和采購機構負責人應當熟悉飼料法規(guī),并通過現場考核。
飼料企業(yè)和養(yǎng)殖者使用飼料添加劑產品時,應嚴格遵守“在配合飼料或全混合日糧中的最高限量”規(guī)定,在不能實現滿足動物營養(yǎng)需要、改善飼料品質等預期目標的前提下,可以超量使用飼料添加劑。
企業(yè)應當對維生素、微生物和酶制劑等熱敏物質的貯存溫度進行監(jiān)控,填寫并保存溫度監(jiān)控記錄;監(jiān)控記錄應當包括設定溫度、實際溫度、監(jiān)控時間、記錄人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