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船東和承租人訂立了定期租船合同。租約規(guī)定,如果租金不能及時支付,船方應給與租船人3個工作日的寬限期才可以撤船。船東在中國香港,承租人是一家意大利的公司,租金卻是付往紐約。不巧的是,租約中約定的3天在香港是3天的銀行工作日,但是在意大利卻恰逢意大利國慶假,銀行放假一天。因此承租人最后在銀行假期結束后的第一個工作日(也就是香港時間第4天)電匯租金。船方卻在同日宣布撤船。承租人將船東訴至法院,指控船東提前撤船。3天的寬限期應該依據哪個地方的算法?此時船方是否有權撤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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