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原告李某訴稱:被告張某于2010年6月3日曾向我借款1萬元,至今未還,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歸還借款。原告李某提供了被告張某手書 “張某向李某借款1萬元。2010年6月3日” 借據(jù)復印件一張。
被告張某辯稱:我的確在2010年6月3日從原告處借款1萬元,但此款早已抵消。因為原告曾于2011年2月打電話請我?guī)退I一臺攝像機,我在2011年2月底買了攝像機,后不久便將攝像機送到原告家里并將剩下的500元錢交給了原告。當時因原告找不到借據(jù),所以借據(jù)未拿回。被告向法庭提交了攝像機發(fā)票(購貨人為李某)的復印件及手機電話錄音(因當時怕搞錯攝像機的型號,特意將原告要被告幫助買攝像機的電話作了錄音)。
原告稱:被告幫我購買攝像機花9500元是事實,但9500元錢在被告將攝像機送到我家時就給了被告,當時有朋友陳某在場看到。據(jù)查陳某已出國留學,其妻邱某在法庭作證說:“我丈夫告訴我,李某家買了一臺攝像機,9500元錢,是張某幫買的。我問他怎么知道是9500元,他說是他在李某家看到李某點錢給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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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數(shù)據(jù)具有()并存的特征。
辨認應當個別進行,個別進行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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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推定和事實推定都是基于兩個事物之間的常態(tài)聯(lián)系,即人們通過長期的、反復的實踐所取得的一種因果關(guān)系體驗,這種經(jīng)驗被實踐證明()情況下是真實的,具有高度的蓋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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