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劉某是某高校的在職研究生,經濟上獨立于其家庭。2000年8月注冊成立了一家主營信息咨詢的個人獨資企業(yè),取名為“遠大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一元,收益甚豐。經營過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員10名,對此劉某認為自己開辦的是私人企業(yè),并不需要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因此沒有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后來該獨資企業(yè)經營不善導致負債10萬元。劉某決定于2001年10月自行解散企業(yè),但因為企業(yè)財產不足清償而被訴諸法院向劉某的家庭求償。劉某允許另一公司參加投資,共同經營的行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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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多項選擇題花某于2005.3成立一個人獨資企業(yè),同年7月,該企業(yè)與甲公司簽訂合同。根據(jù)合同,企業(yè)應于同年10月支付甲公司貨款28萬元,但一直未支付。2006.1該企業(yè)因故解散。2006.5年甲公司起訴花某,要求其償還債務。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A.因該企業(yè)已解散,甲公司債權消滅
B.甲公司可以請求花某以個人財產承擔債務
C.甲公司已超過訴訟時效,其請求不得支持
D.甲公司請求還債的期限應于2008.1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