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通訊中記述的這件事是否需要保留?請作出判斷并說明理由。
在一篇題為《賢內助》的通訊中,記述了這樣一件事:今年6月份,縣上修電影院,要求黨支部書記肖敏去當負責人,他18歲的長子要坐車同父親一塊到縣城游玩。他的妻子菊花知道后,堅決不讓兒子去,并指責了兒子。她認為丈夫在城里忙忙碌碌,兒子去后,一定會影響工作??刹粻帤獾膬鹤踊丶液?,便服毒自殺了。兒子死后,有人把責任推向肖敏當干部上,菊花把頭一搖說:“這同當干部沒有關系?!?/p>
不宜保留。這件事說明肖敏的妻子在教育子女方面存在欠缺,與“賢內助”之“賢”不太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