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路項目,簽約后,承包商無法在工程現場附近找到滿足技術規(guī)范要求的施工料源和水源,施工中所需沙石料和水源嚴重缺乏。因此,承包商只得到極遠的地方去運這些大宗材料,而且運距逾來逾長,加之路況極差,造成運輸負擔沉重,工期嚴重滯后,成本費用直線上升。
承包商就此提出在投標時,業(yè)主沒有在標書中將這種情況預先告知承包商。而業(yè)主則認為根據合同第11款(現場勘察)的規(guī)定,承包商已經認真進行了現場考察,對于施工所用的大宗材料的料源和水源應有充分考慮,拒絕任何經濟索賠要求。
(1)做為監(jiān)理工程師你對此有何看法?
(2)承包商應吸取什么經驗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