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或公告期滿后的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審判委員會批準。僅審理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除外
B.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或公告期滿后的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僅審理認定財產(chǎn)無主案件除外
C.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或公告期滿后的30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僅審理宣告死亡案件除外
D.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或公告期滿后的30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僅審理選民資格案件除外